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立德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冬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804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5民初5918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恢1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立德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含《补充条款》)已解除。二、被告金立德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886550元、所欠物业费107280元及滞纳金3254.16元、所欠水、电、能源、公摊费计184069元及滞纳金2853.07元。三、被告金立德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1142085元。四、被告金立德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42085元。五、驳回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4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465元,由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4元,被告金立德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负担350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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