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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钱湖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公示表述为:罚款数额=处罚基准×情节系数)、第十五条:计算所得的罚款数额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处罚。及《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的规定,已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3
    决定机关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