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东钱湖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罚款计算公式表述为:罚款金额=罚款基数×违法情形系数×违法情节系数×违法次数系数×地段系数)、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终计算所得罚款金额以元为单位,罚款数额达万元、千元的,取整到百;达百元的,取整到十位;百元以下取整到个位)和《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7300元(柒仟叁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2
    决定机关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