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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4284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5019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37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6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至2016年8月12日的利息人民币313485.16元、复利人民币11743.87元,及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8812505‰计算)、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7.8812505‰计算)。 二、被告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8661元。 三、被告吴江市广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陈菊泉、杨丽英、潘夏荣、蒋永芬对被告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广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陈菊泉、杨丽英、潘夏荣、蒋永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喷水织机244台、倍捻机340台、龙头195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设备所得价款以人民币8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2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1129元,由被告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广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陈菊泉、杨丽英、潘夏荣、蒋永芬负担(被告负担之款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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