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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4284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4268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2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8
    发布日期 2016-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17233.66元,并赔付至2016年4月6日止的欠息人民币138042.9元及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6417233.66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7.14%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10.71%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35792元。 三、如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抵押的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登记编号为苏E5-8-2015-0040)、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登记编号为苏E5-8-2015-003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质押的应收帐款(应收帐款的债务人分别为绍兴钦飞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商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泽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邵腾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伟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帐款(应收帐款的债务人分别为苏州雨维斯纺织纤维有限公司、嘉兴市巨丰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高密纺织厂、吴江市百达丝绸喷织厂、海宁市鸿发针纺有限公司)、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帐款(应收帐款的债务人分别为绍兴县泽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邵腾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唐季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超超染整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五、被告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东方轻化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潘夏荣、蒋永芬、陈菊泉、杨丽英、阮金富、杨三宝对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4507元,由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东方轻化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潘夏荣、蒋永芬、陈菊泉、杨丽英、阮金富、杨三宝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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