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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菊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4284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2209号
    案号 (2015)园执字第04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6
    发布日期 2016-03-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偿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4%浮动点计算执行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公布的次月对应日(次月无对应日的,则为次月末日)按新的基准利率加4%浮动点计算执行利率,再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利率)。 二、被告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1456元。 三、被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广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杨丽英、陈菊泉对被告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12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1129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272元,由被告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广通纺织品有限公司、陈菊泉、杨丽英负担20857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20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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