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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1〕1417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23日9时05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长兴县小浦镇长兴施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经查发现:长兴施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已在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通过检查公司各项台账发现,该公司对维修车辆的送修人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等都无规范记录。长兴县小浦镇长兴施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其行为机动车维修单位未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9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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