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2156****8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03民初6222号 |
案号 | (2021)皖0503执恢3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鞍山市华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767824元、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逾期利息279353元,及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市华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0元、保全保险费24000元;三、被告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四对原告马鞍山市华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前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前述一、二项债务,原告马鞍山市华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票号分别为230336100180120200615658369085、230336100180120200615658369157、23033610018012020061565837001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款项21800000元;五、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华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被告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774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华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842元,由被告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四、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766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四、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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