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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奇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2MA****BR8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7101民初243号
    案号 (2020)沪7101执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希悉公司明知被告闵丽芳全部资本未实缴,仍然受让其股权,应当对被告闵丽芳承担的本次债务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上所述,被告闵丽芳不存在对被告奇冉公司本次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被告希悉公司亦不存在对被告闵丽芳的债务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于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奇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领仙物流有限公司欠款202,256元; 二、被告上海奇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领仙物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202,25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领仙物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奇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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