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纪丽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1563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民终09198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69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91,4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截止至2017年12月29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72,095.88元,及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91,4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000元; 四、被告缪杰、纪丽萍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缪杰、纪丽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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