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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5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0月17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精密光学镜片、电子元件产销,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设有裁切、CNC、抛光、超声波清洗、钢化、丝印、烘烤等生产工序及裁切机1台、CNC机13台、扫光机5台、超声波清洗机(含槽3个)1台、超声波清洗机(含槽7个)1台、漂洗槽1台、冲洗槽1台、钢化炉4台、自动丝印机5台、手动丝印机3台、烤箱3台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已建成,但未完成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叁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5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