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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2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6月3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进行精密光学镜片、电子元件、电子器件产销。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CNC机、扫光机、超声波清洗机、半自动丝印机、自动丝印机等设备,建设项目的投资额为贰佰万元。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肆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3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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