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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众创创客空间孵化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24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深仲裁字第2255号
    案号 (2019)粤03执5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企业孵化服务合作协议》已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31日之前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01,305.31元,2018年8月水费人民币47.21元,9月份水费人民币47.97元,10月份服务费人民币286,497.71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9,339.60元,本体维修基金人民币716.75元,空调服务费人民币34,403.76元以及上述费用的违约金(其中人民币1,101,305.31元的违约金应从2018年8月1日起计至2018年8月23日,人民币1,001,305.31元的违约金从2018年8月24日起计,2018年8月水费人民币47.21元从2018年7月26日起计,9月份水费人民币47.97元从2018年8月26日起计,10月份服务费人民币286,497.71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9,339.60元、本体维修基金人民币716.75元和空调服务费人民币34,403.76元均从2018年9月26日起计,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仲裁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6,068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5,903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0,165元;仲裁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部分径付申请人;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第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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