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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75****751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82民初785号
    案号 (2021)冀0582执11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利英借款本金7万元,并自2015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元,由被告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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