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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75****751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02民初357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2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告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8年11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5091439.0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月利率10.5‰标准支付原告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二、第一被告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对第二被告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沙河市北环路北、田村村南的26430.89㎡土地(土地证号:沙土国用(2014)第0300025号和其上的36207.89㎡的房屋(房产证号:沙房权证市区字第2014S173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第三被告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崔申虎、第五被告岳便英就第一项中第一被告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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