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8275****751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民终3528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5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058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借款本金6,555,622.8元和截至2018年3月20日止的利息487,250.37元,共计7,001,476.94元;并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利息(按年利率4.73%计算)和罚息(按年利率4.73%基础上加收50%计算)。二、被告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占军、赵彩娥、赵卫国、王利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撤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058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对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沙土国用他项(2016)第062号他项权利证范围内土地和登记编号为130582201603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所列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概况》)在偿还本案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60,810.3元,由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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