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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米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8140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4民初11926号
    案号 (2019)京0114执3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米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永佳鸿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7160元; 二、被告北京米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永佳鸿业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71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元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米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保全费992元,由被告北京米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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