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卫消告〔2018〕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新谐康医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卫生安全评价项目不全的消毒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生产经营的产品“光动力抑菌剂”,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其首次上市前应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等,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且所有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而实际上该产品出具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检验项目不是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检测,认定为其安评报告检测项目不全,属于《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规定的情形。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管理类第81条:“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时间在2个月以上,或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数量为3件以上的;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一般违法情节,予以罚款4000-5000元;”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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