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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90068****04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7民初10604号
    案号 (2020)苏0707执恢7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宪政工程款47107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连云港三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果被告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96元,减半收取23298元,由原告孟宪政承担1052元,被告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246元(该费用,原告孟宪政已预交,被告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承担的部分给付原告孟宪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9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59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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