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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377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8民初87号
    案号 (2020)豫08执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9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被告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郜庭玉、武兴梅、郜立瑞、赵二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负李爱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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