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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郜庭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377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民初5178号
    案号 (2019)豫01执恢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包括复息、罚息)(以5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郜庭玉、郜立瑞、赵二林、郜立波对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466元,由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郜庭玉、郜立瑞、赵二林、郜立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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