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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75****00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91民特528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20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3
    发布日期 2019-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阿拉山口福泰广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申请人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郜庭玉、申请人郜立瑞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6月1日,申请人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郜庭玉、申请人郜立瑞尚欠申请人阿拉山口福泰广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借款本金1640万元及利息3269066.67元(以164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止),共计19669066.67元。分八笔偿还,第一笔于2018年7月30日之前偿还100万元,第二笔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偿还100万元,第三笔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100万元,第四笔于2019年3月30日之前偿还300万元,第五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300万元,第六笔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偿还300万元,第七笔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300万元,第八笔于2020年3月30日之前偿还4669066.67元。 二、如申请人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郜庭玉、申请人郜立瑞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申请人阿拉山口福泰广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申请人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郜庭玉、申请人郜立瑞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三、如申请人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郜庭玉、申请人郜立瑞任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视为下余债权全部到期,则申请人阿拉山口福泰广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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