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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广发电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冷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5977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803民初394号
    案号 (2018)辽0803执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广发电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500,000元并从2014年12月2日始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0元,由被告营口广发电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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