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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金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91MA****9F5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81民初11897号
    案号 (2022)湘0181执19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0
    发布日期 2022-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镇江金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湖南蒙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0130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自2021年11月10日起以901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张金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及镇江金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镇江金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二、驳回湖南蒙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3元,减半收取64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7元,由镇江金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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