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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黄卫公罚[2019]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禧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台州禧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因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9年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5月21日调查终结,本局现依法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并在客房8405内存放有供顾客待用的杯子共2只,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具进行保洁。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9-G-101),责令当事人60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于2019年5月9日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黄卫公改通2019-G-101号),责令其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9年5月21日提供台州禧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旅店业检测报告照片打印件一份(报告编号:BTC19-SWJC0796),表明当事人在收到卫生监督意见书后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1、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当事人在客房8405内存放有供顾客待用的杯子共2只,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具进行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卫公罚告〔2019〕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其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9
    决定机关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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