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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2MA****LH0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4098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16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彦彦与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荣盛民俗美食体验村合同》;二、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彦彦保证金25000元及进场费30000元,合计55000元及6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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