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22MA****LH0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5965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11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姜传可与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签订的《荣盛民俗美食体验村合同》;二、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传可返还保证金2.5万元、进场费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谢思敏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姜传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元,由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谢思敏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交至本院随本判决书送达的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所载6明的账户内,如按期交纳,被告应向本院提交交款凭证,如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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