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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罚字 [2019]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具体准则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的,当事人广告费用16400元,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人民币16400元。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综上所述,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214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6
    决定机关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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