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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3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0年9月8查明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详见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8
    决定机关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杨建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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