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税稽罚[2019]27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金宇铝业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6年7月-2017年1月,你公司取得68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铝锭,金额6621176.26元,税额1125599.94元,价税合计7746776.20元,其中:(一)2016年7月通过吴洪杰取得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3300153130,发票号码21261802-212961823,21270776-21270783,金额2916719.31元,税额495842.29元,价税合计3412561.60元,进项税额于受票当月申报抵扣。资金流向:2016年7月14日你公司通过建行向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电汇3412561.60元,当天经涉案人员程斌、陈云川的账户汇至杨晓(实际经营人杨建平的女儿)建行个人帐户3129319.00元,扣除8.3%的手续费回流了资金。(二)2016年8月通过吴洪杰取得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3300153130,发票号码21436266-21436275,21436277-21436283,金额1685540.02元,税额286541.78元,价税合计1972081.80元,进项税额于受票当月申报抵扣。资金流向:2016年8月11日你公司通过建行向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电汇1972081.80元,当天经涉案人员应雨晴、陈云川的账户汇至杨晓(实际经营人杨建平的女儿)建行个人帐户1806427.00元,扣除8.4%的手续费回流了资金。(三)2016年9月通过吴洪杰取得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3300153130,发票号码21330978-21330994,金额1689173.33元,税额287159.47元,价税合计1976332.80元,进项税额于受票当月申报抵扣。资金流向:2016年9月12日你公司通过建行向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电汇1976332.80元,当天经涉案人员应雨晴、程斌的账户汇至杨晓(实际经营人杨建平的女儿)建行个人帐户1810322.00元,扣除8.4%的手续费回流了资金。(四)2017年1月通过周天成取得泗洪军发铝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2528620-52528623,金额329743.60元,税额56056.40元,价税合计385800.00元,进项税额于受票当月申报抵扣。资金流向:2017年1月17日你公司通过工行铁岭头支行电汇泗洪军发铝业有限公司385800.00元,当天,泗洪军发铝业扣除52800.00元后,转入周天成个人账户333000.00元。根据检查对实际经营人的询问笔录反映,你公司从吴洪杰、周天成等人处采购铝锭,供货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发票由吴洪杰、周天成送到公司。以上68份发票经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证实为虚开,按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公司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分别于2017年6月、7月转出进项税额记入原材料科目共计1125599.94元。以上68份发票相应成本不得税前列支,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46776.20元,其中:2016年度7360976.20元、2017年度385800.00元。你公司2016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5817627.52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3178603.7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4765332.19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586728.47元;2017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09836.05元,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5800.00元,扣减少缴的城建税98.05元、教育费附加42.02元及地方教育附加28.0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5795.8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86728.47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510932.6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04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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