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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6021910290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西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未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西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翠苑街道九莲社区进行雨污水分流工程施工,于2019年09月30日08时30分左右起在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情况下在西湖区九莲新村进行施工,施工进行至九莲新村51幢167号时,当事人所属工人用洋镐挖掘西湖区九莲新村51幢167号北侧绿化带5.0米左右,导致地下一段燃气管裸露,未造成燃气泄漏。事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待燃气公司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后才继续进行施工作业。当事人已签订《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书》。2019年10月17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未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未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9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杨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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