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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应急罚〔2019〕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能完善修订相应操作规程,未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熟悉设备所处环境与安全风险,未能有效管理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作业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对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律条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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