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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东龙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4****26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298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恢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瑞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993936.25元,利息88243.85元(截止2017年9月22日),并支付从2017年9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复利); 二、被告李荣连、山西东龙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东龙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瑞璇、李荣连追偿; 三、原告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已登记的晋房预晋中市字第00016608号位于晋中市榆次乌金山镇北砖井村名航路北东龙壹湾49-4904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瑞璇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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