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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龙宝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晓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6390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2707号
    案号 (2016)苏0602执2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3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通龙宝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盐城新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人民币113634.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6.5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通龙宝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73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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