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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江鹤交罚[2021]000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18年09月27日 10时11分在(违法地点)江门市-鹤山市G325线K39+ 600米检测点实施了二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1
    决定机关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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