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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宁建罚字〔2019〕第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该项目建设单位南京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南京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合同金额71831200.00元的百分之二罚款,即罚款壹佰肆拾叁万陆仟陆佰贰拾肆元(143.662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7
    决定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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