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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培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7488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民终6297号
    案号 (2018)湘0104执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 二、限方培义、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玉民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4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1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李玉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2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80元,由被上诉人方培义、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0元,由方培义、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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