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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市监处〔2020〕8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合同监管类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的《银行按揭及公积金付款方式补充协议》未在我局备案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加重消费者支付违约金和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予以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31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林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