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市监罚〔2017〕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店内销售的下列食品:1、“昌芽”福绿茶8袋,生产日期:2013年7月26日,保质期24个月;2、清凉山磨锅茶7袋,生产日期:2012年3月14日,保质期24个月;3、“银钩”绿茶1袋,生产日期:2013年12月2日,保质期24个月,截至2017年2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实属销售过期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16 |
决定机关 | 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年国周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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