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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汇佳兴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郄国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375922
    执行依据文号 (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80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8-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和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世纪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按年利率6.435%计付借款期间的利息;2002年6月28日之后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贷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还贷利率计付。 二、被告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汇佳兴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王洪军均对被告深圳市世纪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864.2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3520元,由被告深圳市世纪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他三被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予清退。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各当事人应在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被告深圳市汇佳兴工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宣判,本院将依法向其送达本判决书,其上诉期为本院实际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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