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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航空港区民升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41018458****435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4民初4482号
    案号 (2019)豫0184执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民升种植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按月利率9.09‰计算,自2017年12月22日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3.635‰(含罚息)计算]。 二、被告郑州大唐蜂业有限公司、赵书红、李改英、李红强、邢永辉对郑州航空港区民升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郑州大唐蜂业有限公司、赵书红、李改英、李红强、邢永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航空港区民升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民升种植专业合作社、郑州大唐蜂业有限公司、赵书红、李改英、李红强、邢永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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