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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瑞禾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MA****QUX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473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1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苏州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瑞禾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6幢101室房屋的《苏州纳米城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1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瑞禾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水电费、房屋占有使用费合计382265.07元(已折抵保证金);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瑞禾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050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19年3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苏州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94元,公告费300元,两项费用合计14694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瑞禾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公第9页共10页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瑞禾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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