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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玉石高营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朝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418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辽阳太民二初字第24号
    案号 (2017)辽1011执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25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玉石高营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大型钢管有限公司货3,909,722.67元。 二、被告对2,431,777.00元(7389722元×80%-1500000元-1980000元)货款,从2014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工商银行同期货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对738972元(7389722元×10%)货款,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工商银行同期货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78元(缓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合计43078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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