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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鑫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春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9565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甘0902民初386号
    案号 (2017)鄂0113执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9
    发布日期 2017-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鑫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酒泉市忠发建材有限公司贷款435820元; 二、驳回原告酒泉市忠发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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