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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60188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温瓯商初字第字第1227号
    案号 (2021)浙0304执26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999万元、利息770604.14元、复利18547.16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20760604.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 二、被告浙江长城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ZH130000013717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5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乐清市耀华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ZH1300000119399-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5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何建国、郑铜敏、何建荣依据个高保字第ZH130000013717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5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浙江长城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耀华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郑铜敏、何建荣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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