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华雷联盟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李淑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2531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东民初字第02026号 |
案号 | (2018)京0101执恢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日期 | 2018-06-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北京龙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雷联盟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订立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 二、被告北京华雷联盟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龙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的房屋租金一百四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六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之前的水电费二万零二百元、欠付租金的违约金六万零三百元、未经原告同意改变房屋结构的违约金五万元; 三、被告北京华雷联盟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一号总参一所会议中心一层的房屋恢复原状,腾空后交还原告北京龙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被告北京华雷联盟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每季度六十二万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北京龙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原告北京龙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退还被告北京华雷联盟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押金十九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80元,由被告北京华雷联盟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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