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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俊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190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01)深南法经初字第1-475号
    案号 (2001)深南法执字第023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1-10-19
    发布日期 2015-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之前清唱本笔贷款利息人民币164147.50*截止到2001年7月21日,以后另计),同时清唱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83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370元,并保证以后按时付息直至本笔贷款本金清偿完毕; 二、被告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15日之前还本笔贷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001年12月20日之前清偿余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所余利息; 三、若被告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未履行以上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深圳发展银行华侨城支行有权就所有还款义务提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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