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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悦孚智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金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091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3民初3369号
    案号 (2018)苏0113执12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1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33‰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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