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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唐处〔2020〕130283200003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6
    决定机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丽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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