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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924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784民初769号
    案号 (2019)粤0784执20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鹤山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14日的利息为1443747.33元,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鹤山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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